检察院批捕后当事人是不能随意撤诉的,像是这种由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都属于公诉类案件,在公诉类案件当中就算被害者原谅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刑事责任的部分是由人民检察院来决定的。只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判决。
一、检察院批捕后当事人能撤诉吗?
不能,只有自诉刑事立案后,自诉人才能要求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自诉案件是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捕的都是公诉案件。
二、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最后需要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刑事案件撤诉的相关知识,只有自诉类的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自诉人可以撤诉,凡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这类案件,刑事责任的部分是否追究都是只有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才有权决定。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纠纷那样,撤诉并不是由受害者本人决定的,因为违反刑法的性质本色就是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