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视情况而定。雇佣工人受雇主的要求,在雇主要求范围内的滥伐,属于雇主负刑事责任,雇佣工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雇主要求之外的范围,则是雇佣工人负刑事责任,雇主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雇佣工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只要是雇主要求雇佣工人的,那责任就在雇主,而雇佣工人在雇主要求之外的滥伐,那责任就属于雇佣工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就说砍伐个人房屋前后的几个树木是不构成本罪的。
3、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十立方米到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五百到一千两百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五立方米到十立方米,或幼树两百五十到六百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到五倍的罚款。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滥伐行为是对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必须严厉抵制,对此行为的发生绝不姑息,如果雇主要求滥伐,作为雇佣工人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不能成为帮凶,但同时也不要自己滥伐谋求利益,作为雇主也要监督雇佣工人作出滥伐行为。所以雇主与雇佣工人要互相监督,为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做出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