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是嫌疑人在客观方面传播淫秽的书籍,影片或录像带等淫秽物品,且情节非常严重,犯罪嫌疑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侵犯到了国家对于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看是否构成犯罪?
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方面的构成要件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比如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传播的淫秽电影在20个以上,淫秽音频在100个以上的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