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盗窃未遂类属于犯罪未遂,盗窃未遂的判定比较复杂,要全方面进行认知,盗窃者“控制”了物主的财物,物主不一定会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次,盗窃的数额应该较大,否则并不构成盗窃罪。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而盗窃未遂,将会对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严重程度、犯罪次数、犯罪数额等进行综合考虑,按照基准刑进行处罚。
3. 基准刑: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4.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六)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改装、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盗窃未遂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应该满足下列条件:其一、盗窃数额巨大;其二、盗窃物为珍贵文物;其三、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的量刑幅度根据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意图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犯罪属于侵财性犯罪,主要通过被窃取的财物的数额体现其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