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为了赔偿工作能够真正意义上的对人民进行相应的赔偿,制定了专门国家赔偿法律法规,通过法院进行审理的方式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处理。不过,人民对于国家制定国家赔偿法律法规还是有一定疑惑。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两高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两高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4月29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2012年10月26日发布、日期:2013年1月1日实施)修改
二、法律法规
1、完善赔偿程序
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一是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
2、明确举证责任
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规定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3、修改精神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知道,在民事赔偿中,中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保障国家赔偿
对于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的过程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中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在财政预算中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进去。另外,在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我相信,通过这样一系列修改,回应了在修改过程中各方面提出的关于国家赔偿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促进国家赔偿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国家对国家赔偿工作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希望能够更好的对人民的利益进行赔偿。并且国家为了帮助人民加强对国家赔偿法律法规的理解,通过两高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发布,让人民加深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我们的国民则需要对国家的赔偿工作进行相应的理解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