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五个必须”。1、必须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庭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核心程序,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最为有效的途径。“以审判为中心”首要的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
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批捕?
“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庭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核心程序,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最为有效的途径。“以审判为中心”首要的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要做好证人出庭工作,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二是必须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引导。要促使侦查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必须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要对现行的司法权配置及运行机制进行必要的改进,调整出庭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将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剥离开,明确出庭公诉人只履行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职责,法律监督职责应交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这样的监督既不会造成出庭检察人员身份上的混同,也能够保障监督的中立性、客观性、实效性。四是必须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要在形式上落实被告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去除对被告人的“犯罪人标签化”,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前,参加刑事庭审的被告人不是罪犯,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在庭审中,要让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形成辩护共同体,共同商量、共同应对公诉机关的公诉、质询。五是必须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放权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形成主审法官对案件质量负总责、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的责任格局。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强调取证、举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质证、认证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水平,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要求。一是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裁判必须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又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三是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目前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问题在实践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仍要保持高度警惕。四是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阶段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诉或者依法宣告无罪,但决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理。
以审判为中心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而实行的一项调查机制,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为了防止虚假证据,在确定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庭审,在庭审时必须要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证据,然后将案件无错误的,公证的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