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一般规则是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刑期;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刑期内;以往的刑期执行完后,对新的罪作出新的判决。一般是在刑期期间内又进行犯罪的情况。
一、刑法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二、计算数罪并罚的两种方法
《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
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三、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兼采吸收、限制加重和合并的原则。当数罪中有一罪应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适用吸收原则,排除其他轻刑。对于判处其他刑罚的,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规定了数罪并罚不得超越的最高期限,如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至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适用合并原则。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在刑期判处之前则考虑数罪中的刑期时长,如果是在刑期判处之后,可能会在原来的刑期上叠加,针对这两种不同得情况,我国使用的方法也不同,一种是“先并后减”,一种是“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