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50条以上个人信息可入罪,我国法律上明确明确规定了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属于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一、 非法贩卖多少条以上个人信息可入罪?
非法贩卖50条以上个人信息可入罪,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代中国是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果未经相关的部门批准,非法的贩卖个人的信息,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收到刑罚的处罚。具体法律当中规定的是贩卖的个人信息达到50条以上就会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显然指前款规定中的信息,但由于对前款中“信息”前面的定语修饰范围理解不同,从而导致对“上述信息”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信息”指示的是上文提到的信息,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不可能为泛指“公民个人信息”,否则没有必要用“上述信息”几个字,而可以直接用“公民个人信息”。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信息”是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作此理解才符合立法用语省略表达以求简洁的本意,也是贯彻有利于行为人方案进行的解释;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信息是指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理由在于:应当从保护个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如果对于实践中大量的非利用公权力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不加以规制,将难以有效保护公民权益,而且,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是这样把握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倒卖个人信息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也有根据倒卖个人信息的条数不同,对犯罪者的处罚规定也有所不同,倒卖个人信息是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