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6 16:56:50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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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今的法律是比较人性化的,一般来说,如果因为公职人员的失误造成了冤假错案,给我们的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国家就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那么,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以便大家进行维权。

一、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只要是国家机关单位限制公民自由的、非法拘禁公民的以及用暴力的手段给公民的人身造成一定损伤的,甚至是造成死亡的,经核实以后都应该给予公民一定的补偿。这些补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所以大家可以对照这个范围,进行维权。


本文标签: 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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