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拘笔录开始时间和宣布拘留时间的计算都是以时、日、月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并且,宣拘笔录开始时间并不一定和宣布拘留的时间就是一致的,一般是先制作宣拘笔录,宣拘笔录制作完成以后再宣布拘留时间,然后按照宣布的拘留时间采取拘留措施。
一、宣拘笔录开始时间与宣布拘留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第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第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二、刑事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
在正式采取刑事拘留的这种强制措施之前,司法部门内部要对拘留的这件事情进行严格的审查,办理拘留证等这些手续,不管是宣拘笔录还是宣布拘留时间这都是工作人员要做的事情。而且,这两者都不能够折抵刑事拘留的天数,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从入所以后才开始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