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军事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6 16:50:59

国家赔偿中的军事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损害事实的存在。。2、造成损害的侵权主体是国家军事机关及军人或是受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非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军事机关不负军事赔偿责任。。3、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4、违法行为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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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中,军事赔偿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军事赔偿也是屡有发生的。但是,军事赔偿中如若处理不好,则很容易影响我国的军事训练的正常进行,对部队造成恶劣的影响。为了处理好军事赔偿,我们需要了解国家赔偿中的军事赔偿的构成要件。

二、国家赔偿中的军事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相关立法精神,构成军事赔偿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

任何赔偿都是针对损害而言的,没有损害的存在也就无从谈及赔偿。军事赔偿责任也并不例外,其首要条件应是有损害的存在,而且损害必须具备某种性质,才能得到国家的赔偿,并不是任何损害都可以得到国家的赔偿。

①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现实损害,而不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害;

②损害的必须是人身权、财产权;

③损害的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违法的利益不发生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军事机关或军人的损害时,国家才承担军事赔偿责任。

(2)造成损害的侵权主体是国家军事机关及军人或是受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非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军事机关不负军事赔偿责任。

(3)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军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违法原则。即军事机关及军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引起军事赔偿责任。具体是:①产生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行使军事管理权的行为,如军事机关或军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军人的个人行为等都与行使军事职权无关,不构成国家侵权行为;②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违法行为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军事赔偿责任,必须根据军事机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时才产生。军事机关的侵权行为是原因,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结果,二者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是军事赔偿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限于和损害有直接联系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必然是某行为而不是其它行为造成的,如果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

在军事赔偿里,我们要分清国防行为与军事行为。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因此,分清两者,进而才能分清有无诉权,有无得到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防行为”应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平息动乱和制止颠覆,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直接相关的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宣布和进行战争,进行战争动员和准备,宣布和实施戒严,进行大规模军事演习,建设大规模军事设施和军事基地,以及进行战略武器试验等活动。除此以外的其它活动应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在军事赔偿的审判管辖问题上,笔者认为由军事法院管辖较为合理。由于军事赔偿案件涉及地方和部队的关系以及军事活动的保密性,因此不适于地方法院管辖。若由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一是目前地方保护方义盛行,并已延伸至司法部门,地方法院中的某些保护主义现象造成了军事赔偿纠纷难以及时正确地处理,有些地方人员甚至无理纠缠,造成军事赔偿案件难以处理或不公正。

二是若由地方司法人员调查或参与调查军事赔偿案件,势必要涉及一些军事秘密,这显然在许多情况下不利于军队的保密工作,若要搞好保密工作,又必然妨碍调查工作的进行与展开,势必造成审理工作中的二难境地。这些都不利于依法正确及时处理军事赔偿纠纷和保护国防利益。

因此,在军队已存在专门的军事法院的情况下,由军事法院进行管辖有利于军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不应纳入军事赔偿的范围,而应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按司法赔偿的性质、构成、程序进行赔偿。虽然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属于军事系列,但二者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都属于司法机关。因此,军事司法机关的违法侵权案件应纳入司法赔偿范围之列,这与我国宪法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一、相关概念介绍

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

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3、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4、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军事赔偿是指国家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等。我国将军事赔偿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有利于处理好军事赔偿,维护受侵犯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可以促进军队发展,保持国家的稳定团结。


本文标签: 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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