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轻辩护词的书写是一定需要标明自己并非是故意的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的行为一般都是一侵害他人的财产,而使得自己的财产有所增加为目的的,若是律师可以书写辩护词,并且拿出证据证明该当事人并非是经常诈骗的,可以得到减轻处罚。
一、诈骗罪从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诈骗罪从轻辩护词的书写是一定需要标明自己并非是故意的实施诈骗行为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近亲属王金昌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案件已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的定性和量刑意见有异议。为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特作如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错误,其行为具备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即可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偿还债务,虚构主体李红强与受害人XX经贸有限公司我们签订合同,是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将所运输物品转卖,其行为完全具备上述刑法规定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辩护人认为以合同诈骗罪对其进行追诉其才与事实相符,也符合刑法规定。
(二)辩护人除了对公诉机关对被告的罪行定性有异议外,还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参考。
1、被告王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将赃物追缴并退回受害人手中,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诈骗的财物数额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其价格为122000元,其数额不是特别巨大,没有其它严重和恶劣的情节。被告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赃物信息和动向,使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赃物赃款,并退回给受害人,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是为偿还欠他人汽车修理费及信用社债务等,加之因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王某某系因偿还债务引发,其主观恶性不大,应该酌情给予适当考虑。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是因其不懂法造成,二则是因善良的本性使然。尊敬的审判长,大家想想,如果被告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罪犯,对于债务,他完全可以耍赖不还,但他没有这样做,为了还债,不惜冒犯罪的风险,所以从主观上看,其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当然,他的善良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但应该与那些主观恶性极为恶劣的罪犯不能相提并论,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适当考虑,酌情从轻判决。
3、被告人王某某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而且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自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侦查予与配合,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处罚。
4、被告人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特殊考虑。王某某现下有无人照管的三岁女儿,上有七十多岁需人养老的父母,更为严重的是妻子张焕珍已经离家出走,失踪多年。法律无情,但人是有情的,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其特殊情况,能够酌情考虑,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够在家照顾小孩,赡养老人。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法院不应以此作为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之依据:
1、辩护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是本案的直接受害人,被告人没有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不能作为加重被告人刑罚依据。上已述及,本案被告人涉嫌的是合同诈骗罪,根据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并结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规定,合同是具有相对性,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被告人王某某和红河罗次物流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与罗次物流经贸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运输合同,而不是本案附带原告人,所以附带原告人的损失以本案量刑无关,被告人没有赔偿其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量刑没有关系。
2、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受害人还是共犯性质没有确定,被告人不赔偿其损失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因素。辩护人认为如果说附带原告人是受害者,那么其向被告人购买钢材的行为就是善意取得。但从公安机关提供材料来看,公安机关向原告人扣押的钢材是以赃物名义予以扣押并追缴的,如果没有原告人的介入,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是不能得呈,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会这么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原告人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所以附带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其损失没有依据,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没有积极赔偿附带原告人损失作为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依据也是错误的。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对其处予适当罚金,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及量刑意见,望法庭与予考虑。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我国自古以来就不乏实施诈骗行为获得财产的行为,一般来说,民事主体在发现自己被诈骗之后,是会向当地的检察院起诉的,此时检察院就会告知另一方的当事人,该民事主体若是认定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是可以委托律师书写辩护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