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一般是不能够将犯罪人员按照卖淫罪进行定罪处罚,然后就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员的罪行定位较轻的一类违法行为。总之在为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从轻处罚的原则出发的。
一、协助组织卖淫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届分
1、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
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基于事先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
2、如何区分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介绍卖淫罪
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则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3、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可以理解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犯,帮助犯不实施主行为。就组织卖淫罪而言,帮助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否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二、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1、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能将人次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
2、容留卖淫三人次是否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解答》关于三人次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应机械适用,且《解答》现已废止,“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三、特殊犯罪形式的定罪处刑
1、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行为的定性
互联网具有传播信息面大,可接受信息人员众多,人数不确定的特点,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
2、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卖淫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
3、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行为,如何定性
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国家现行阶段为了建设文明和谐社会,对于卖淫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并且将卖淫的罪行处罚也加重了。卖淫行为是一般是有着一整条黑色产业带,对于这条产业带给社会带来的严重的危害性,一般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都是按照从重处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