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拘传是一种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实践中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是有权采取拘传措施的。但是采取拘传措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那到底拘传是条件包括哪些呢?读法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拘传的条件包括哪些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拘传的特点是什么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拘传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个,也就是上文中小编为大家详细阐述的内容。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了拘传特点的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读法网站相关刑事诉讼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