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辩护词中要写清律师调查的犯罪情况及作出从轻处罚的理由依据等。一项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必要条件,如果犯罪构成要件缺失,则犯罪指控不能成立。律师可以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非法收购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收购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我依法担任傅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傅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我认为,傅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宣告傅某无罪释放。下面我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傅某作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第341条和犯罪构成理论,被告人傅某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针对本案,傅某虽然实施了收购行为,但该“收购”行为并非刑法第341条所规定的“收购”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主观上来说,被告人傅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
依《刑法》规定,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的法律标准。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这四个共同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被告人傅某没有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综上,被告人傅某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共同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请合议庭宣告被告人傅某无罪释放。
因此,本案从社会公平和司法正义角度及被告人为了挽救野生动物及保存被告人王显林犯罪的证据、立功而言,判决被告人傅某有罪是不公平的,也是非正义的。法律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功能。如果判决傅某有罪,那法律的这些功能就不能实现了。
恳请合议庭宣告被告人傅某无罪释放。
此致
辩护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胡某某律师
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如何判刑?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被检察院起诉,在庭审阶段,其可以委托律师给自己辩护。作为辩护人,律师主要从收购野生动物的主观动机及造成后果和证据是否完整等方面辩护,如果法院不能拿出确凿证据,是不能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