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爆炸罪做无罪辩护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明知有罪的案件不要轻易作无罪辩护,可能有罪的案件也不要做无罪辩护,明显无罪的案件可以坚持做无罪辩护,另外做无罪辩护之前必须要和委托人进行沟通。事实上,人民检察院不可能在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以爆炸罪起诉。
一、爆炸罪无罪辩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明知有罪的案件切忌无罪辩护
2、可能有罪的案件切忌无罪辩护
3、明显无罪的案件切忌轻罪辩护
4、无罪辩护切忌不与委托人沟通
无罪辩护成功率低、风险较大,辩护律师切忌不与委托人沟通。辩护律师固然享有“独立辩护”权利,但这种权利源自当事人的信任与委托授权,而不是违背当事人意志来完成。辩护律师当然要主导辩护策略,但是否做无罪辩护应当与委托人充分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辩护律师没有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却去博弈那不足万分之八的无罪判决率,很容易为以后一旦辩护失败引起冲突埋下祸根。
二、如何认定爆炸罪?
爆炸罪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表现
本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二)本罪的行为方式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如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三)本罪的主观因素
1、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由上可知,如果公诉方认定构成有罪,但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话,首先,律师在某种程度上就代表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见,既然做无罪辩护,那说明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认罪,其次,这样公然和公诉方持相反的意见,如果辩护成功,那就说明从公安机关到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都存在重大问题,所以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