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件的二审辩护意见要写上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所有身份信息、案件的经过、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时间等等;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
一、贩毒案件的二审辩护意见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贩卖毒品案上诉人王某明的委托,指派李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二审的诉讼。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因而,应依法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王某明归案后,主动积极检举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立功意愿,可以减轻处罚。
(一)王某明在常平被抓捕的现场,按照黄警官的指示接听了上家“老头”(他妻子真实姓名叫刘某玉,地址: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的电话,并告诉他“我正在做生意忙,等忙完还要到他那里买货,叫他在家里等我。”从而稳定了“老头”,并提供了刘某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为今后公安机关抓捕他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二)王某明在讯问笔录中已明确检举了位于常平镇的一个犯罪集团。又提供了团队贩毒首脑外号为“四季锋”、男、住常平镇东田丽园小区,电话号码为135927XX928、马仔外号为“华仔”、交易时一般住在黄江的“泰源酒店”等重要线索,以便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案件。
(三)王某明后来又举报了其上家“老表”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其真实姓名为陈才贤,住广东省惠来县岐石镇林美村,网名为“广东老仙”等重要线索,以便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案件。
(四)王某明举报罗某辉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其绰号为“大飞”,年龄约26、27岁,丰顺人,有前科,已判刑,他姐姐、姐夫在常平开的饮食店地址,电话等线索,还提供了罗玉辉的常住人口信息,以便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案件。
王某明提供的以上重要线索为公安机关查获、制裁犯罪提供了便利。王某明积极检举揭发他们的犯罪,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明了其对犯罪的痛恨、再犯可能性小、具有强烈的立功意愿。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对王某明减轻处罚。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明在第一宗犯罪中,到惠来县林美村购买250克冰毒,构成贩卖毒品250克,属于定性错误,而且重复计算。
刑法第3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规定购买毒品罪。易言之,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贩卖毒品就是指出卖毒品。既然如此,购买毒品的行为就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将为了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乃至既遂,就是不合适的。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不宜认定为既遂。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但未能出售给他人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
王某明在2011年2月到惠来县林美村购买250克冰毒后,因纯度不好,就一直存放在其住所,也就是2011年3月15日,警方在东莞市寮步镇坑口源溪5巷178号306房处缴获的冰毒。王某明只是购买了冰毒,未能出售给他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不正确,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而且,一审判决将这同一批冰毒作两次计算,属于重复评价,是错误的。
三、同理,警方在谢锡松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坑口源溪5巷178号501房的住处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1.93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药丸0.44 克、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2.48克;在欧新忠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还珠路16号-18号出租屋306房的住处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345.2克、 950.6克,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明在第六宗犯罪中贩卖811.克冰毒,是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被告人王某明只贩卖了800克冰毒。
王某明在本宗犯罪中,贩卖给符剑的冰毒只有800克,分装成5
个小包,其中一小包净重200克,其它4小包各净重150克,总共800克。这与一审判决书中第24页王某明的供述与第29页符剑的供述相互印证。
一审判决书第29页描述符剑指认笔录及照片,指出他与王某明交易的冰毒分5小包,分别为154.3克、204.3克、154.5克、154.6克、 154.4克,共计822.1克;指认其本人吸食的冰毒2包,分别为11.2克、4.7克,共计15.9克;其本人吸食的K粉7.5克。这里与判决书第 33页中“搜查笔录三: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符剑在东莞市常平镇碧湖花园鹿茵苑16座-3B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可疑冰毒7小包(重约811.1 克),K粉1小包(重约1.6克)”存在较大差别。
“搜查笔录三”中的811.1克冰毒,其实包括符剑本人吸食的11.2克冰毒与王某明卖给他的800克冰毒。前面描述的“符剑指认笔录及照片”中5小包冰毒,分别为154.3克、204.3克、154.5克、154.6克、154.4克,这些重量是毛重,而不是净重。王某明用于分装冰毒的小胶袋重量大约是 4.4-4.5克每个,因此,这5小包冰毒的净重应为150克、200克、150克、150克、150克,共计800克。
而且,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在东检刑一诉[2011]427号起诉书第4页也明确表明了“被告人王某明通过被告人黄松利联系被告人符剑及其马仔被告人王峰贩卖冰毒,约定以每克235元向符剑贩卖800克冰毒”,显然,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明贩卖811.1克冰毒是错误的,王某明在本宗犯罪中事实上只贩卖了 800克冰毒。
五、一审判决没有对被告人王某明的坦白、积极退赃、悔罪、认罪态度良好、初犯、无犯罪前科等情节作出认定,是错误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一)被告人王某明坦白承认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从麻涌公安分局川槎派出所的《补充侦察卷》“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的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再犯可能性小。其在讯问笔录中亦表示愿意积极退赃。检察官在过检时也对王某明说“你的认罪态度是值得肯定的”。王某明真诚悔罪、主动坦白、如实地交代其犯罪行为并表示积极认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明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表现良好,也没有被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过,再犯可能性小。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明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望法院予以酌定减轻处罚。
六、由于王某明供述和带路,致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减轻处罚。
王某明归案后,坦白认罪,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明的供述,在王某明的带路、指认下,查获了大部分的毒品,毒品未流入社会,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对王某明予以减轻处罚。
王某明涉嫌贩卖的毒品总量为2659.16 克,被公安机关追回的毒品达2359.16克(其中的1559.16克在犯罪预备阶段就被查获),只有很少一部份流入社会。而且,向王某明购买毒品的下家都是转售赚取差价,没有直接卖给他人吸食。王某明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死亡或者残疾等严重后果,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王某明贩卖的毒品大量掺杂、掺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王某明贩卖的毒品大量掺杂、掺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量刑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本案被告人王某明一是初犯,二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三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王某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四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王某明从轻处罚。
在适用死刑上始终要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刑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慎用死刑,有从轻减轻情节,能不杀的尽量不杀,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死缓,既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敬重,也更加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功能。王某明虽然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多,但是其归案后坦白认罪,积极帮助司法机关追回大量毒品,其罪行并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综上,被告人王某明自愿认罪,是初犯,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相信被告人王某明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XXX高级人民法院
XX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XX年X 月X 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意见对于我们被告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只要写的辩护意见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自己是有减轻刑法的可能,因此,在写辩护意见的时候一定要关脑清析,用证据来突破各个法律的条款,这样才能让自己有胜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