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的辩护词中写清当事人不构成抢劫罪及证据不清的事实。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辩护律师要针对检察院的指控给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如果能推翻抢劫罪的认定,对于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在我国抢劫罪是严重犯罪,量刑起点是拘役。
一、抢劫案的辩护词怎么写?
抢劫罪辩护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在审理机关进行了阅卷,辩护人认为:吉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程序违法。
本案被告人吉某某是彝族人,文盲,不认识也不会写汉字,对汉语的认知能力也十分有限,稍微复杂点的汉语便听不懂。《刑法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依法为其提供了翻译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亦应为其提供翻译人员,以充分保障作为少数民族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侦查机关在实际侦查讯问过程中,未给吉某某提供翻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吉某某当庭否认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故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收集程序不合法,系非法证据,请法庭予以排除。
2、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抢劫罪罪名有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抢劫罪,而应属于盗窃罪未遂。
(1)被告人并没有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起诉书称吉某某为抗拒抓捕用管钳殴打被害人证据不足,首先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管钳照片或实物,其次未查清管钳的来源,再次,被害人未作伤情鉴定,无法证明身上伤是管钳所致。
(2)证人许某某所作的证言中其仅是听到“姓梁的家里好像有打斗声”,其并不能确定是否是打斗的声音,仅凭其证言不能确定被告人为抗拒抓捕而殴打被害人。
(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用管钳打其颈部和腿部不属实。被告人盗窃时被发现后急于逃跑,内心充满恐惧,如果用管钳打其颈部和腿部,在当时是夏天穿着很少的情况下,这样的打击轻者骨折,重者可丧命,而决不会是像被害人照片中的伤情一样轻微。
(4)被告人盗窃后未来得及出被害人家便被抓获,属于盗窃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吉某某是彝族人,属于少数民族,根据《刑法》相关保护少数民族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当庭悔罪态度较好,请法庭予以从轻判处。
辩护人:孟某某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抢劫案件是刑事案件,检察院发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要提交辩护词,目的是帮助被告从轻处罚。在辩护词里面,可以指出侦查机构收集的证据不全,抢劫犯罪事实不清。辩护词的内容要真实客观,不得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