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由拘传这一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也有拘传。这些拘传之间有什么区别?详情请看下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刑事拘传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 》,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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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持续时间最长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