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政治法律2023-08-06 15:33:24

拐卖儿童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拐卖儿童罪辩护词中主要从拐卖儿童的犯罪情节及当事人从犯和认罪态度好方面写。比如被告人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作用,应系明显的从犯。作为辩护律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的撰写辩护词,在合法的情况下给被告争取利益。

一、拐卖儿童罪辩护词怎么写?

拐卖儿童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XX的委托,并经山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被告人陈XX被控“拐卖儿童罪”进行辩护。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陈XX进行了会见,通过本次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陈XX应当减轻处罚的如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行为,被告人陈XX虽参与其中,但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该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秦XX通过出租公司的传呼台租用出租车联系上了陈XX,秦XX租用陈XX的出租车也只是说是去长治接人,在到武安时接到了被告人魏XX。回到临清后,魏XX留了陈XX的电话,以方便联系租车。在此前,陈XX并不认识魏XX与秦XX,更不知道她们是干什么的。在第二天,魏XX又打电话租用陈XX的出租车去南环路办事,陈XX也不知道魏XX去干什么。对一个职业的出租车司机来说,一般是不会问客人租车干什么,而只是问客人到哪里去,按照客人的要求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在本次拐卖儿童的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XX也不知道魏XX等人在干什么。更不知道发生了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在本次犯罪行为中,陈XX在主观上不具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起诉书指控的该次犯罪行为,被告人陈XX不构成犯罪。

2、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行为中,陈XX也是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非自愿、主动的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情节非常轻微。

在该次犯罪中,陈XX是在从长治回临清快到家的路上才听到有小孩哭,才知道魏XX提的方便袋中有小孩,陈XX此时仍不知道小孩是怎么来的。在第二天魏XX租用他的车到八岔路镇交易的过程中,陈XX听到买孩子的人与魏XX等人的对话时,才真正意识到魏XX等人是在贩卖小孩。遗憾的是,被告人陈XX此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也许是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没有及时中止犯罪行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与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在该次犯罪中,陈XX事前并不知情,在其知情后,魏XX等人的买卖儿童的行为已基本接近尾声,陈XX在主观上只是被动的参与了犯罪行为,参与的犯罪情节是非常轻微的。

3、被告人陈XX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作用,应系明显的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的职业是出租车司机,只是提供出租车服务,靠出租车运送客人挣取微薄的运费。陈XX与魏XX等人接触,也只是因一个偶然的机会秦XX租用陈XX的出租车而认识。陈XX也是在被告人魏XX与秦XX的欺骗下稀里糊涂的参与了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若在一开始,魏XX、秦XX就告知陈XX租用其出租车是拐卖儿童,我想信,陈XX是不敢参与的。陈XX只是在多次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魏XX等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后,没有发现风险,才铤而走险。

4、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对被拐卖的儿童造成任何伤害等严重后果,也没有证据证明对被拐卖儿童的家庭造成了伤害等任何后果,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一情节,请法庭给以充分注意。

本案中,被拐卖的儿童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没有被遗弃,均身体健康,且被人收养,这些儿童在将来肯定也会有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当然,我并不是否认本案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的拐卖儿童的情节与其他采取拐骗、盗窃、绑架、抢夺等手段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区别,在量刑时亦应明显区别对待。

5、在被告人陈XX参与的共同犯罪案发后,陈XX是唯一一个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被告人,陈XX的悔罪态度是最好的。

根据本辩护人会见陈XX时了解的情况,结合案卷中陈XX的供述材料,及在公安第一本卷宗中的《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通过今天庭审中陈XX的表现,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此案提供了极大帮助。被告人要案发后认罪伏法,积极悔改,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理由,被告人陈XX只参与拐卖了三名儿童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明显的从犯,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及社会危害,其也没有参与分赃,在归案后陈XX积极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浅,且陈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一直本分做人。辩护人认为,只有对陈XX减轻处罚才能罚当其罪。

最后,辩护人再次请求法庭对陈XX的家庭处境给以额外的关注,陈XX的两岁的女儿等待着他的抚养,患有绝症的母亲没有人照顾,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陈XX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XX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二、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拐卖儿童是深恶痛绝的一种犯罪活动,被告被检察院起诉后,其享有申请辩护的权利。作为代理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写辩护词。可以说明被告是从犯,参与拐卖情节较轻,并且其认罪或者有立功表现等,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争取从轻处罚。

本文标签: 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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