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行驶辩护权的方式也是有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和自行辩护这三种可以选择的方法。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刑事辩护权的方法并没有什么差别,只不过相较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不见得必须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因为自诉案件存在着可以庭外自行和解的这种可能性。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如何辩护?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二、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作为自诉案件当中的被告方,比较理智妥当的做法自然是委托辩护了,想要指定辩护和自行辩护的也完全可以。自诉案件无需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案件中的被害者可以直接收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批准逮捕和审判工作都是由刑事法庭完成的,达成庭外和解的原告也可以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