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贿选可以算是行贿罪的。在我国的行贿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定罪量刑一般是根据行贿的数额确定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贿的行为人的行贿数额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的,就是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一、在我国贿选是否是行贿罪?
可以认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主动给予。这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给予财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现为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贵重物品,汽车、房屋、古董等;提供费用让国家工作人员旅游、出国考察、娱乐等;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具有现金消费功能的所谓的会员卡、打折卡、购物卡等;以赌博形式,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机充值等。
(2)被动给予。这主要是指行为人被索贿或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该种行为方式引发行贿罪的风险以行贿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行贿罪。相比之下,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索贿行为,就可以引发受贿罪的刑事风险,而不以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更不用问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经济往来”是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以及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实践中,回扣、手续费的名义很多,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信息费、活动费,等等。
馈赠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这是人们传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其动机可能是加深情意,帮助他人,表达谢意等。但是这种行为容易与行贿相混淆,甚至经常被利用,以馈赠之名行行贿之实。区分二者对于国家公务人员防范行贿方面的刑事风险十分必要。一般说来,馈赠与行贿最为本质的区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馈赠通常是基于一定的情感因素,自愿无偿地将财物给予对方,其动机如前所述是加深情意,帮助他人,表达谢意等。而贿赂是企图以财物收买对方,利用对方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行为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如果是实施行贿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不符合法定的行贿罪的主客观要件的,或者是行贿的犯罪数额达不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此时是不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的,此时是应当结合犯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予以相应的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