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转到看守所刑拘的条件是当事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批准就离开了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干扰证人作证的,有诸如此类行为的,可以刑拘嫌疑人。
一、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的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的条件是嫌疑人违反了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常情况下监视居住是不可能在看守所实行的,即便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稳定的住所,当地司法机关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指定住所,但不能是看守所这种办案场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转到看守所刑拘的,一般就是因为违反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