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刑期的计算,也是正常的按照刑期的标准计算的,即一天折抵一天。在我国的犯罪行为人被监外执行的期间内,此时监外执行肯定是要计算到刑期里的,但是监外执行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如果是出现了法定的情形的,可要收监执行。
一、监外执行的刑期如何算?
监外执行的刑期和普通在监狱服刑一样,一天折抵一天,对于服刑期间患上严重疾病需要就医的罪犯,经过监狱方面申请,检察院可以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规定,如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监狱方面应当及时将其收监。
监外执行收监以后的刑期计算是监外执行期间也要算在刑期里,比如监外执行的时间一共是三个月,原来判处的主刑期是6个月的拘役,罪犯实际需要服刑的时间就是三个月,而且还要减去判刑之前被羁押的时间,可能实际服刑的时间会更短。
一般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患上比较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监外执行,在这个期间,按照监外执行的天数折抵刑期。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则办理释放通知书。如罪犯违反相关规定,监狱可以撤销监外执行。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对犯罪的罪犯判处刑罚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应该在监狱执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行为人有特殊情况的,此时也是可以申请,并且被司法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