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加上袭警不是一个罪名。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只要采取了严重的手段对他人实施伤害,就有可能构成此罪。但是袭警罪的对象通常是警察,而且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如果是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采取了暴力的手段,就有可能构成此罪。
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但是袭警罪的对象只能够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1、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2、袭警罪就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所定的罪;
《刑法》第277条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将袭警行为独立成罪,除了因为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的确不同于其他一般公务行为之外,最大的原因还是考虑到袭警行为的特别危害性,导致如何处罚需要区别开来,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是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即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务罪,最高还是三年有期徒刑不变。
所以并不是故意伤害罪,加上袭警也能够算是一个罪名。因为习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中的一种,已经被单独拎出来作为一个全新的罪名,因为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本来就充满了危险。如果是用暴力的手段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很有可能会阻碍警察的进程,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的影响,所以袭警罪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