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构作出的,是以惩戒违法行为作为目的的,行政处罚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到行政处罚是什么罪?
不是犯罪,只是一般行政处罚,只有触犯了《刑法》才构成犯罪,但是行政处罚可能也会转化为犯罪,比如行为人偷税,税务机构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还继续偷税的,则构成逃税罪。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属于违法,违法并一定是犯罪,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行政处罚它是一种行政职权的体现,是行政机构对于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它具有可诉性,即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犯罪行为是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的处罚,它是所有法律设定当中最严重的规范,它不具有可诉性。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二)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三)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四)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构指定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构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构管辖。
(六)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构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构有义务协助。
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属于犯罪,行政处罚需要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由该主体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理,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民,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