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的内容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6 14:41:39

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的内容是什么

1、嫌疑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能混淆经营投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2 、按照量刑结果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从犯罪构成上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辩护。3、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热门城市:井冈山市律师 上饶律师 行唐县律师 韶关律师 衡水律师 德惠市律师 茂名律师 鄂托克旗律师 香河县律师

e租宝的倒下,中晋老板亲口承认自己是庞氏诈骗,近年来流行的P2P理财不断倒下导致了金融监管的缺失。这些犯罪都有一个共性:从公众募集资金,虚拟一个投资项目,然后利用后来投资者的钱支付前面投资者的钱。当然,最后一棒的投资者肯定损失是最惨重的。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罪?如何为犯罪嫌疑人做辩护?下面小编将介绍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

一、非法集资罪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

1、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能混淆经营投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此种情况又可做如下两种区分:

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界定区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民间借贷,不涉嫌犯罪,进行无罪辩护。

以涉嫌犯罪的行为属于P2P借贷、众筹融资的性质,并且该行为已取得相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从而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的法定要求不具备,而进行无罪辩护。

2、按照量刑结果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从犯罪构成上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辩护(即轻罪辩护)。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量刑比集资诈骗罪轻,故可以辩护“嫌疑人主观上其没有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并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3、嫌疑人(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嫌疑人(被告)并未采取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行为人客观上不能满足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依据必须是融资管理法律规定,而不能是其他法律规定。

5、单位犯罪中,嫌疑人并不是单位的全程实际控制人。

6、依照刑法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于起诉书所起诉的公司非法吸收XX等人公众存款共计XX万元的指控,应该去除在向社会公开宣传之前向亲友和单位职工吸收资金的部分,即指控的犯罪数额应相应减少。

7、案件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参与分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活动,亦没有直接参与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嫌疑人(被告)不应当对单位分公司的犯罪行为负责。

8、嫌疑人(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到策划、组织犯罪的主要作用,而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有犯罪中止等从轻量刑情节,且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嫌疑人(被告)先后退还投资人部分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害人对嫌疑人(被告)均表示谅解。

9、嫌疑人(被告)不知道涉案宣传和经营模式涉嫌犯罪,其仅仅起到了居间介绍的作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且投资对象是特定的,都是亲朋好友,嫌疑人(被告)自己也参与了巨额投资,其行为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主观上没有违法性认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0、控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按照刑法原则,疑罪应当从无判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法院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委托人身上需要挖掘出其不符合非法集资罪犯罪主体要素,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辩护,才是律师应该采用的策略。以上就是读法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宿迁律师!


本文标签: 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