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玩忽职守罪在证据收集的时候首先要收集关于主体认定的相关证据,其次需要收集的是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也就是需要证明在主观方面是存在过失的,其次需要收集客观行为方面的相关证据以及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据。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五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本罪主体身份证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证明相关组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比如,有关人员为上述第一类、第四类的,需收集相关公司和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对人民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二是证明相关人员从事公务。比如,第一类人员需收集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其他需收集任命书或委派书、聘用协议、相关机关就其身份的说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五类人员都需要收集户籍资料等证明其自然身份的证据,特定主体还需要收集资格证等证明其特定身份的证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
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仅针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即“重大损失”而言,并不排斥其对涉嫌犯罪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规章存在故意。而且,如果行为人因认识能力有限无法预见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往往不会主动供述自己实施行为时真实的心理状态,或用过失掩盖故意,或用不能预见、不可抗拒掩盖过错,审查调查人员要在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仔细甄别:一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和辩解、相关人员的证言等,分析其实施行为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心态;二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个人简历、文化水平等,分析其认识能力;三是审查调查对象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工作业绩等,分析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客观行为的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
本罪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职责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法定职责,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职责。需收集法律法规相关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二是基本职责,即该工作岗位应遵守的具体规定。需收集相关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三是授权性职责,即因有权机关或人员授权而获得的职责和权限。需收集相关机关或人员的授权文件、说明或证言等。四是依照惯例应履行的职责,即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或工作习惯应遵守的职责。需收集相关领导、同事及同类岗位人员的证言。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擅离职守,即未按要求的时间或未在要求的场所行事;二是完全不履行职责,虽未擅离职守但根本没有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三是不完全履行职责,即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敷衍了事,违反相关规定履职。审查调查中需收集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与辩解、领导与同事证言、其他知情人证言及物证、书证等。
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而导致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对于玩忽职守罪在证据收集的时候,主要是从罪行的构成方面来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说对于其客观行为的相关证据的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