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案的无罪辩护词的写法应该先写辩护词的标题,同时在前言部分交代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法律依据,对非法拘禁案作的调查准备工作等,正文的部分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写辩护理由,结尾归纳辩护理由,标上辩护人的姓名和日期即可。
一、非法拘禁无罪辩护无殴打辱骂应该怎么写辩护词?
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非法拘禁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非法拘禁案件中,即使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辱骂或殴打,并不代表就不构成非法拘禁了,只要以非法方法剥夺了别人的人身自由,就已经涉嫌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可以提出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