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公民若是在犯罪的过程之中,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且放弃后,并没有呈现出犯罪既遂的状态,那么此类犯罪分子,一般会被按照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来量刑。
一、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犯罪中止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之中规定了犯罪中止的定义和对于中止犯处罚原则。具体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犯罪中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中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形态,它可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所谓“犯罪过程中”是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既遂后的任何主动弥补损失的行为都不是犯罪中止,只是悔罪的表现。
2.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和为犯罪创造条件,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杀人未杀死,但造成被害人重伤,如果这时犯罪人悔悟,在完全有条件把人杀死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犯罪人的上述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中止;如果犯罪人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是没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或者被害人没有死亡是由于其他人救助的结果,都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第二款是关于对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由于犯罪中止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减轻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进一步从宽的原则。这是因为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罪犯已经悔罪,容易接受改造,处理上应当进一步从宽;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二、在处罚中止犯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注意认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由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发生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的时间差别,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犯罪实现的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有所不同;
2.应当注意分析犯罪中止的动机。中止犯罪的动机不同,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悔悟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有利于决定量刑的轻重;
3.注意认定有无实际损害及损害的大小。犯罪中止有的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的发生了损害结果,发生损害结果的,损害程度也不同,这些都反映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准确地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期间,就需要确定各案件的犯罪状态,这是由于不同的状态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不一样的,而社会危害性是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通常情形下,若是公案机关职员,认定某公民是中止犯之后,法院可能会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