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四要素分别是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的,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制作血液制品是违反了相关规定,且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后果。
一、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四要素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操作,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二、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三、涉嫌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四、涉嫌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血液的采集,供应都有严格的操作流程,在制作血液制品的过程中如果违反操作规程,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比如有可能会造成献血者感染各种血液疾病,类似于感染艾滋病,乙肝或者丙肝等,这里要提醒大家,献血一定要到正规的采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