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标准》从整体上讲,条款含盖内容全面、细腻,系统划分合理。但同时,工伤标准存在条款相对宽泛的问题,表现为门槛低,级别评定较高。如“身体任何部位的骨折”即规定为十级残,而在其他标准中均不能够评定为残疾等等。
目前主要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比较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三:《交通标准》、《工伤标准》、《伤残标准》。内容来看:三大标准中伤残条款的级别有显著的区别,同种损伤结果依据不同的标准,评定的伤残结果差异明显。如“一眼球摘除”:以“工伤标准”可评定为五级(伤残率60%),“交通标准”评定为七级(伤残率40%),两者差距两个残疾等级(即相差20%的残疾赔偿比例)。再如:“交通标准”中“偏瘫肌力4级”,为四级伤残(伤残率70%),而工伤标准中“偏瘫肌力4级”为七级伤残(伤残率40%),两者差距三个残疾等级(即相差30%的残疾赔偿比例)。再如“一眼低视力1级(0.1≤视力<0.3)”为“交通标准”的x级(十级)伤残,而以“工伤标准”为九级或八级伤残,两者差距1-2个残疾等级。故此,目前存在着“同伤不同残”的现象。应该说,伤残评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正。而决定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优劣的先决条件,是伤残标准本身的优劣。首先,比较一下司法实践中最常应用的三个标准的差异,见表1。
表1.三标准具体条款的比较分析(节选,以瘫痪为例)
级别工伤标准交通标准
一级1.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1.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1.四肢瘫(3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三肢瘫(肌力1级);
二级1.三肢瘫肌力3级;
2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1.四肢瘫(2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三肢瘫(肌力2级);
3.截瘫、偏瘫肌力1级;
三级1.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1.三肢或四肢瘫(3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2级;
四级1..单瘫肌力≤2级;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2.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1.三肢或四肢瘫(2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五级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瘫肌力3级;1.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2.单瘫(肌力2级以下);1..单瘫肌力1级;
六级1.三肢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1.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2.单瘫(肌力3级以下);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瘫力肌力2级;
七级1.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1.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以下);
2.单肢瘫肌力4级;1.三肢瘫肌力4级;
2.单瘫力肌力3级;
八级.单瘫肌力4级;.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九级 单瘫肌力4级;
十级
总结起来,《工伤标准》从整体上讲,条款含盖内容全面、细腻,系统划分合理。但同时,工伤标准存在条款相对宽泛的问题,表现为门槛低,级别评定较高。如“身体任何部位的骨折”即规定为十级残,而在其他标准中均不能够评定为残疾。《工伤标准》是一部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它充分反映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利益的宗旨,同时,作为一个技术标准,它拥有很多值得借鉴和褒奖的技术要素。但由于各类损伤赔偿方式的不同,它并不适用其他类型赔偿的鉴定。
《交通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是所有残疾标准中级别最高的一个医学标准。交通标准最大优点是“严格”,与工伤标准的宽泛相比较,更适合最高法院《解释》出台以后的赔偿方式(后面详述)。但它的缺点却很突出:(1)体例设定及含盖的内容不够充分;(2)某些条款之间严重不平衡,缺乏严谨性。如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为vi级(50%残疾);4.9.3a)“颈椎畸形愈合,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为ix级(20%残疾);同样是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因损伤的原因不同,考虑到疤痕对体貌等的影响,可以适当考虑级别有所差别(高一级),但级别相差30%之多,则明显提示标准之间不平衡。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在我国法律中已有十分明确的标准与规定,但是人身伤残赔偿中的司法鉴定问题,例如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手段等都会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客观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也影响了相关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