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漏诊司法鉴定医院应当承担诊疗过错责任,因为漏诊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患者在医院治疗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检查,如果因为漏诊导致患者加重病情或者造成伤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癌症患者漏诊司法鉴定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漏诊的处理是医院内部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患者只能追究医院的责任,而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除非重大失误,造成患者死亡等问题,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335条特别规定了医疗事故罪。该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司法鉴定因医院漏诊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患者在医院检查治疗时,患者和医院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如果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患者严重疾病被漏诊,因错过最佳治疗期而恶化,即使医院漏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仍可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导致患者的病情进展漏诊、误诊;因患者患癌症多年,期间曾复发再次手术治疗,虽然患者长期坚持系统规范治疗,但经多家医院诊断“癌症复发并多脏器转移”说明患者自身疾病较为严重(癌症晚期)。医方的诊疗行为过错(漏诊、误诊)与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癌症晚期)难以评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由于被告在武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做到合理、规范,未尽到高度注意的责任义务,导致武某病情漏诊、误诊,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患者病情,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病情加重后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结合武某某自身的疾病状况,酌定被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
二、过错与否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尽责
1、漏诊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其判定的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医务人员是否作出本应能作出的诊断。若限于患者症状不典型、现有技术水平、患者本身体质特异等因素,患者的“漏诊” 当时无法做出诊断,则不能就此判定医院有过错。例如患者摔倒, 当时局部无红肿,X 线照射未明显显示,且其症状不符合拍CT 的指征,但在复诊中发现有骨裂(并未错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方过错需要经过医学鉴定。
2、至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造成的损害责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的疾病若及时治疗能避免残疾,但因为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患者治疗,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即使医生当时发现(如上述所述骨裂),但患者病情并未发生骨裂错位加重,治疗仍按第一次就诊医生开处的制动休息,未给患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患者也没有增加损失,按照我国司法审判原则,及侵权行为的过错、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也不能判定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可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
1、类似本案例的情况在医院经常会遇到,尤其是骨外科和急诊科,很难审核责任就在医院。
2、按照法律规定,侵权必须构成四个要件:
(1)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医院漏诊造成遭受患者损害的,属于人身侵权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赔偿金,侵权行为的要件为损害客观存在,侵权行为带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赔偿10万元以下精神抚慰金,如果没有造成伤残,应当支付5千元以下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