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或者领导黑社会性质的行为、有组织或者入境参与黑社会团体的、暴毙纵容黑社会发展的行为的。黑社会组织对我国社会安定的发展和公民的安全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是受到刑事处罚的。
一、我国根据什么定黑社会罪?
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的;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为是黑社会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二、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内容构成的规定是什么?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
行为。
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以及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以下人员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处理:
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本罪为身份犯。“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至于实际上是否发展了黑社会组织成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并不要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自身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是意味着行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因此,行为人虽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通过网络、电话等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不属于“发展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中是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的,因为黑社会犯罪的行为将对我国的稳定社会环境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这些年来我国对于打击黑社会的行为也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