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有了解还有查阅与鉴定事项的情况和资料;同时还可以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的进行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还有样本;还可以拒绝回答与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这是此执法人员所拥有的权利。
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遵守规定
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4、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6、司法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质证。
7、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9、司法鉴定人应每年参加中心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
10、鉴定要到现场,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
四、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司法鉴定人一般就是为受害者所鉴定残疾的人,此类人员一般所享受到的权利我国也是专门给出了规定,但此权利一般都是与享有与鉴定相关的事情,所以,作为一个司法的鉴定人就一定要遵守条款,如果违法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