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索贿罪的区别是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分别是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犯罪的行为表现方面不同以及)犯罪主体不同。所以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时候,是需要及时的考察这三个方面的,避免错误的对犯罪行为人定罪。
(1)侵犯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权利;索贿行为作为受贿罪的一种,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犯罪的行为表现方面不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揭发他人的隐私或者不正当行为危害他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及其毁坏他人的财产、破坏生产或营业等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具有明显、公开、强力的特征;索贿则主要是在进行公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一般是利用对方有求于自己之机主动索要财物,并不使用强行索取的手段,尽管有时也可能刁难、要挟,但索取手段较隐蔽,方法较婉转。
(3)犯罪主体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索贿行为作为受贿罪的形式之一,其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很多人对于受贿,一般理解为别人主动向国家公职人员送钱送物,而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接受的行为。但实际上受贿不止这一种情形,主要包括“索取型”和“收受型”两种。所谓“索取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财物。索贿行为是的一种行为方式,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的,同时,也是严厉的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所以如果是行为人实施的向他人索取贿赂的行为,并且是通过威胁、胁迫的暴力恐吓手段实施的,此时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