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持枪杀人可定故意杀人罪以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于故意持枪杀人的犯罪行为人来说,此时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刑处理,造成的危害后果越严重的,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便会越严重。
一、行为人持枪杀人可定什么罪?
持枪故意杀人的,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属于故意杀人的表现,可以按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行数罪并罚,判处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尤其是那些严重影响或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比如说故意杀人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此时就是需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