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假币用可能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且此罪是行为犯,故此只要实施了制作假币的行为,就涉嫌犯了伪造货币罪.具体来说,若是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就达到了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制作假币用犯了什么罪?
1、制作假币用可能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伪造货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行为后,通常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行为人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购财物、行为人走私其伪造的贷等,其行为分别又触犯了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诈骗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
3、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并未对主观目的予以规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过于苛求其必须具备什么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刑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的人民币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来印制、发行,其他的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实施人民币的制作、发行的行为,否则可能会涉嫌犯伪造货币罪。当然,除了不能印制、发行人民币之外,公民若明知某纸币属于假币,也不得使用、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