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逃避服役罪构成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兵役的管理活动;同时对于客观要件表现为在战时逃避服兵役;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而直接表现为直接故意,这都是有规定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下职业、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相关的部门人员行使。
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
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服兵役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
综合上面所说的,战时而逃避服役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对兵役管理的规定,只要造成情形严重的,那么就可以按刑事条款来进行判决,执法人员就会从各个构成要件来进行确定,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