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根据实际的涉案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来决定,这项罪名需要存在故意犯罪行为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怎么处罚?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属于严重犯罪情节的,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属于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则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需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罪名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有故意犯罪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有违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