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类型上符合自诉案件条件,但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如下这些:案件的类型不符合《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的;立案时缺乏证据的;该案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的;被告人在诉讼提起时业已死亡的等等。
一、自诉案件不适用当事人怎么办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二、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3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自诉案件包括:完全告诉才处理六个罪名,即侮辱诽谤罪、虐待罪、侵占罪以及以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罪。此外,在公诉案件中的一些案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转为自诉案件,如被害人保存了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