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篇辩护词中同时做无罪加罪轻辩护是可行的,但是要注意方法。实践中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很可能面临面因为无罪判决率过低导致严重损害被告人利益的前景。如果贸然作骑墙式辩护,又可能存在辩护逻辑自相矛盾的风险。
如果要同时进行无罪与罪轻辩护,可以尝试两段式辩护。
所谓“两段式辩护”,就是将辩护意见分为两段:第一个阶段作无罪辩护,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展现在法官面前,坚决彻底地认为被告人无罪。第二个阶段指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但不是说:“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有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是讲:“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注意被告人如下从宽处罚情节”。
“两段式辩护”与“骑墙式辩护”从实体内容看并无区别,都是将辩护意见分成两块,一块是无罪意见,另一块是量刑意见。但是,其内在逻辑存在区别。从辩护的立场而言,“两段式辩护”坚持的仍是无罪辩护,至于罪轻的理由是站在法官的角度,提醒法官注意当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时应当考虑从宽的量刑情节,而不是辩护人改变了无罪的立场。
“两段式辩护”不仅学理充足,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律师作无罪辩护就不能提量刑意见的说法站不住脚。
“两段式辩护”在法庭上具体应当如何操作?一般情况下,最好在开庭前建议法官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环节,如果法官采纳将法庭辩论分为两个环节的建议,辩护人在定罪辩论环节发表无罪意见,在量刑辩论环节发表量刑意见,此时辩护人进行“两段式辩护”会非常自然。如果法官不愿在辩论阶段将定罪与量刑分开,辩护人可在第一轮法庭辩论中进行彻底的无罪辩护,在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时,仍然先对公诉人的有罪意见予以坚决批驳,发表完批驳意见后,马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指出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应当注意被告人还有几项从宽处理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两段式辩护中的重点在于两段各有侧重,在反驳定罪时要立场坚定,有理有据;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罗列从轻、减轻的依据,将焦点落在量刑上。两段辩护也可以用两位律师进行切换,以达到较好的呈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