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受理鉴定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指派鉴定人员、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
司法鉴定是指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请法定鉴定部门运用专业性技术或知识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鉴定的一个步骤。而所有鉴定材料为了在日后有突发事件时需要进行校对而会进行存档管理。那么,司法鉴定存档管理制度有哪些?下面由读法来给您解答。
一、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确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作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漏司法鉴定档案的涉密内容;
三、鉴定人员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就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收档;
四、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五、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六、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扼要,确切反映案内材料内容;
七、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应有交接记录。接收的所有档案应建立目录,以备查阅。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备案表里注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八、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
九、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制度、凡查阅复制档案的,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需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的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抄录、复制;
十一、可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讲座记录和鉴定人工作过程记录不能查阅、抄录、复制。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查阅、抄录、复制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十二、对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保管人员要及时收回,发现案卷破损、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十四、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档案管理人员要带头遵守保密制度,以身作则,对档案保密工作随时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对于司法鉴定结果及相关材料的存档,档案管理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存档资料进行保密管理并要求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性,不能遗失或破坏。因此,司法鉴定存档是具有保密性的,不会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关于问题司法鉴定存档管理制度,希望以上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