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未批捕取保候审不一定要撤案,是否撤案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检察院没有决定批准逮捕犯罪行为人,但是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是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仍然无法收集到充足的犯罪证据,此时应当撤销案件。
一、检察院未批捕取保候审是要撤案吗?
不一定是撤案,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可能是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民事主体犯罪了,或者是虽然违法,但是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一直无法满足批捕的条件的,就需要按照规定撤案。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到期后检察机关尚未起诉,并且经侦查无罪的,可以解除取保候审。
这时候,当事人可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答复,可要求检察院监督。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情形: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调查取证,如果是犯罪行为人符合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时,此时有关机关可以决定对该犯罪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但是如果在立案之后,公安机关无法收集充足证据的,此时应当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