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正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单位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6 09:57:51

纯正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单位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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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正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89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规定的是单位受贿罪,本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

3、扰乱市场秩序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6、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7、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4、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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