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2、鉴定的受理。
【为您推荐】青冈县律师 汪清县律师 岳阳县律师 德清县律师 青县律师 玉龙县律师 温岭市律师
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伴随当事人的人身伤害。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必须要结合当事人的伤害程度做出准确的量刑。有时候,当事人律师会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以确定实际伤残情况。那么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下面小编简单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什么是伤情司法鉴定?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二、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2、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三、伤情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
1、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律师是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的主体,做伤情鉴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为法院量刑提供依据。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等环节。公安机关必须对当事人受伤的事实进行确认后,方可以提出司法鉴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