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的法定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受贿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等重大刑事犯罪,但犯罪嫌疑人在逃通缉一年后仍然没有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可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适用情形是怎样的?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适用情形是,嫌疑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行为,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以不经定罪,直接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二、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是:
1、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如盗窃、抢劫、贪污等方式获得;
2、违法所得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
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才能予以认定。
三、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申请。
3、对于查证属实的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裁定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正常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条件,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是特别没收,程序比较特殊,在还没有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可以先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检察院提出相关申请以后,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