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将之称为鉴定结论,并且都将其规定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决定》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并且对司法鉴定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是与相关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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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没有证据法院是不能定案的。证据种类有很多,其中就包括司法鉴定意见。在很多案件中,都会有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其中,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帮助。但是并不是所有司法鉴定意见都可以当做证据。那么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是什么?下面小编简单给大家讲一讲。
一、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是什么?
司法鉴定,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将之称为鉴定结论,并且都将其规定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决定》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并且对司法鉴定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是与相关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如何判断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一)要看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与否。由于《决定》实施后,委托主体不断扩大,那么在委托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的鉴定材料,如伪造病历、由其他人替代被鉴定对象进行鉴定等,其直接结果就是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二)要看鉴定意见书形式是否合乎规范。一份完整的司法鉴定文书都有相应的格式规范。从文书规范中也可以发现相应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有二名或二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决定》要求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相关的规定一份鉴定意见书除了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外还必须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鉴定意见书不符合规范也可能影响到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三)要看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及质证的相关情况。《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司法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负有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在庭上予以说明的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可以使法官能够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或对几个不同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比对,从中采信正确的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是由专业机构来做到的,尽管大部分鉴定机构都能提供专业、客观、真实的鉴定意见,但是也存在一些弄虚作假的情况。像与相关事实不符的鉴定,就属于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法院在判断司法鉴定证据效力的时候,应该从鉴定过程是否合法、意见书是否规范、鉴定材料是否真实等方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