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进行释放。如果拒不释放的那么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并且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确实有犯罪行为的,那么超过三十七天是不会被释放的而是会被逮捕。
一、刑事拘留超过37天怎么办?
超过三十七天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释放被拘留人。如果公安机关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犯罪人、被告人可要求国家赔偿或者进行申诉。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二、当事人被刑事拘留超过37天的一般会采取哪些措施处理?
刑事拘留超过37天的说明已经批捕,并转入审查起诉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超过三十七天的且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犯罪行为的,是需要将当事人进行释放处理的,并且可以要求一定金额的国家赔偿。如果有犯罪行为的那么即使超过了三十七天也是不会被释放的,而是会被进一步的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