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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罪并罚之后是否构成累犯
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释放后5年内再犯罪,被数罪并罚后,也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会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是什么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一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
但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行并罚并未作出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吸收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释放后5年内再犯罪,被数罪并罚后,也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会构成累犯。